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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章 官司竟然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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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本案的审判期间,发生了许多改变后来美国法律制度的事件。
  
  首先,威廉·布伦南大法官阁下继续拒绝使用“希克林测试”来审核材料是否为“淫秽。
  
  其次,“当普通人依据现行公正共道德标准,认定某部作品其整体主题是以诱发淫荡兴趣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材料为“淫秽”。因此而最终确定了“以不违背整体语境的情况下”审查材料的做法。
  
  而对于“希克林测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其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极大地限制了言论和新闻自由。
  
  此外依据本案而诞生的另一项司法制度则是,有关“淫秽”的诉讼应该针对发布和接收这些材料的人,而不是针对材料本身。
  
  法院同时还强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也适用于历史文献材料。
  
  联邦最高法院在的判决中宣告,“淫秽物品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即淫秽物品不包括在宪法保护的言论与出版自由之中。
  
  判决认为,“对普通群众来说,”“从整体上来看,主题对性趣能够产生吸引力”的物品,就是淫秽物品;对于符合“当地当时的社区准则”的,“具有可作为补偿性的某种社会价值”的色情物品,不是淫秽物品。这就是著名的“罗斯先例”。
  
  因为“罗斯先例”没有说明“社区准则”的含义。
  
  在厄尔·沃伦就任首席大法官期间,三个重量级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拜伦·怀特和阿瑟·戈德堡认为,只有“硬核色情物品”才不受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
  
  这一标准也被最高法院所接纳。
  
  但可以看到这个定义依然是含糊不清,有着巨大的扯皮空间。
  
  并非大法官们在制造模糊,实际上他们也有不得已的苦衷,一方面要保护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必须警惕色情制品对社会的毒害作用。
  
  厄尔·沃伦本就是自由派人士,主张尽可能的放松管制,罗斯案就是其司法理念的体现。
  
  事实上,罗斯后来被判无罪,但是同时也打开了色情之门。
  
  米哈伊尔·尤列维奇·贝格指出,“(此后)出版商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印刷充斥着大量性描写的作品,而法庭也开始对性表达采取更加解放的态度。”
  
  从《尤利西斯》到“罗斯案”的审判脉络可以清晰的看到,色情制品要从整体上认定,一本书因为一张单独的果照或者露骨的300字描写而被整部禁掉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
  
  大法官的本意是尽可能的保护言论自由,让民众能看到更多更好的作品。
  
  然而现实是……民众确实看到了更多的作品……
  
  至于更好么……
  
  这么说吧
  
  不少书商为了给自己那些巨黄的从头到尾充斥着色情描写的玩意儿护航,干脆在前言中印上一段《圣经》或者在后记里插入半篇《葛底斯堡宣言》,或者在梦露的果体写真集里随机赠送一张开国先贤的铜版彩画像,以保证“其整体上依然有正面价值“。
  
  更有颇有不少富有幽默感的书商,直接把宪法第一修正案印到扉页上,据说这样可以有效的证明这本很黄很暴力的书籍依然有值得可取之处,进而规避政府管辖,毕竟没人敢说宪法无用不是……
  
  1966年,“麦茅斯诉马萨诸塞州案”把这种观点推到了极致。
  
  案子围绕一本叫做《芬妮·希尔追忆录》的古典黄书展开。
  
  这本书在“企鹅经典”中与莎士比亚、王尔德、狄更斯等等大师并列。由英国作家约翰•克莱兰1749年出版
  
  但却被禁了将近150年,直到1966年借着麦茅斯诉马萨诸塞州案”才推翻查禁裁决。
  
  这本书爱德华也看过。老实说有点英国《金x梅》的意思。
  
  语言优美,擅长使用各种比喻修辞来,很难找到那些和人体器官有关的词汇。
  
  但却写尽了人们所能想象到的各种“性”情,是英语也是全人类的宝贵非物质文化遗产。
  
  此书自从问世以来深受各界群众喜爱,尤其是卓别林特别喜欢在啪啪啪是背诵其中的部分片段用以助“性”。
  
  在此案中判决中认为“所有,哪怕是最轻微的社会可弥补思想,都应当受到(第一修正案的)充分保护”,而淫秽是那些“完全不具备可弥补社会重要性”的思想。
  
  潘多拉的盒子被彻底打开了!
  
  不过,法院也认识到了色情的巨大承认了“对任何形式的表达进行管制都会存在著固有的风险”,并表示“必须谨慎限制那些目的在于管制淫秽材料的国家法规”。
  
  法院为了明确这种限制,制定了一套三个标准来决定内容是否应当受到国家管制,而且只有这三个标准同时得到满足才能够使作品合法地得到管制,合众国终于有了一个通行的色情制品判定标准了(算是给建国200周年的司法献礼吧):
  
  1.
  
  普通民众在以当代的社会标准来审视时,是否会认为该作品在整体上来看能够引起人们的兴趣;
  
  2.
  
  该作品是否以令人反感的方式描述了或者描绘了适用的州法律明确定义的性行为或排泄功能(案件提纲中仅提及了性行为,但多数意见的第25页明确提到了排泄功能);
  
  3.
  
  作品整体上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者科学价值。
  
  在此案中认为“所有,哪怕是最轻微的社会可弥补思想,都应当受到(第一修正案的)充分保护”,而淫秽是那些“完全不具备可弥补社会重要性”的思想。
  
  这三条看起来比较莫名其妙。
  
  但翻译一下就很好理解了,1,反应,2太过分,3没有任何体面内容可言。
  
  同时满足这三条就可以被视为淫秽色情物品,而不受到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政府可以随时检查并且罚钱。